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9號聲請人 蕭登吉 相對人 涂政旭
涂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涂政旭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参拾陸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参拾貳萬元應由相對人涂國順連帶給付,及自相對人所簽發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聲請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均已屆清償期,詎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除附表所示編號1之本票(票據號碼:CH-745592)係由相對人涂政旭所單獨簽發,其餘所聲請之8紙本票皆為相對人涂政旭及涂國順所共同簽發。
三、本件聲請,除附表所示編號1之本票(票據號碼:CH-745592)由相對人涂政旭所單獨簽發,聲請人對相對人涂國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8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102年2月5日│40,000元│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0日│CH-745592(發票人│││││││:涂政旭)│├──┼────────┼────────┼────────┼──────────┼────────┤│2│102年2月5日│40,000元│102年6月10日│102年6月10日│CH-745593(發票人│││││││:涂政旭、涂國順)│├──┼────────┼────────┼────────┼──────────┼────────┤│3│102年2月5日│40,000元│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10日│CH-745594(發票人│││││││:涂政旭、涂國順)│├──┼────────┼────────┼────────┼──────────┼────────┤│4│102年2月5日│40,000元│102年8月10日│102年8月10日│CH-745595(發票人│││││││:涂政旭、涂國順)│├──┼────────┼────────┼────────┼──────────┼────────┤│5│102年2月5日│40,000元│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0日│CH-745596(發票人│││││││:涂政旭、涂國順)│├──┼────────┼────────┼────────┼──────────┼────────┤│6│102年2月5日│40,000元│102年10月10日│102年10月10日│CH-745597(發票人│││││││:涂政旭、涂國順)│├──┼────────┼────────┼────────┼──────────┼────────┤│7│102年2月5日│40,000元│102年11月10日│102年11月10日│CH-745598(發票人│││││││:涂政旭、涂國順)│├──┼────────┼────────┼────────┼──────────┼────────┤│8│102年2月5日│4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CH-745599(發票人│││││││:涂政旭、涂國順)│├──┼────────┼────────┼────────┼──────────┼────────┤│9│102年2月5日│40,000元│103年1月10日│103年1月10日│CH-745600(發票人│││││││:涂政旭、涂國順)│└──┴────────┴────────┴────────┴──────────┴────────┘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