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8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健恒
林文康古育倫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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