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品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3至199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
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7、9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7、9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至53、61至159、162至173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
,而附表編號1、3至6、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8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5至57、168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93至199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5日107年9月4日至107年9月5日107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818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898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21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號108年度士簡字第565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89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2日108年12月10日109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109年2月19日109年12月1日編號456罪名恐嚇取財得利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7日106年6月間某日107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211號等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23、41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89號108年度侵訴字第2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8日109年12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12月1日110年1月4日編號789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未成年人性交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底107年10月21日107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續字第324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9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72號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4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5日110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台上字第377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30日1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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