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原告因給付分擔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暘通運有限公司、嚴金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9,898元,應繳裁判費68,122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