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八卦網壹件及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高身鏟頷魚拾叁尾,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東縣鹿野鄉瑞隆村鹿寮橋下方堤防尾端,為警查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私行以自己所有之八卦網1件,獵捕溪中保育類野生動物高身鏟頷魚13尾,涉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已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118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八卦網1件,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查獲之高身鏟頷魚13尾,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本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上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1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八卦網1件,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明確,另扣案被告所捕獲之高身鏟頜魚13尾,係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4年12月23日公告指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現由臺東縣鹿野鄉公所保管中等情,分別有臺灣魚類資料庫魚種基本解說、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現場位置圖、保管條各1紙及刑案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八卦網1件,及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高身鏟頜魚13尾,分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均依法諭知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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