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2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阮文北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阮文北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衛生紙1包,被告2人否認為其所有,又非違禁物品,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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