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舒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亭佑 即屏東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周麗敏屏東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汪宗佑 即屏東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系爭欠款總金額似應為新臺幣(下同)1,542,00
0元,故請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究係為1,442,000元?亦或為1,542,000元?如有誤繕,請一併更正之。
二、承上,應於請求標的載明「債務人汪亭佑即屏東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周麗敏即屏東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汪宗佑即屏東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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