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明 被告喬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映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兩造間業已終止授權經銷契約,惟被告仍繼續使用原告名義之招牌,起訴請求被告除去使用「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用作其招牌名稱,暨禁止被告使用帶有「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用作其招牌名稱。核屬財產權訴訟,因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作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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