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聲請人 錢惟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振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振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查所提退票理由單為達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惟聲請狀債權人欄,與狀尾之具狀人欄姓名不一,究係何人為債權人?何人為債務人?請 陳明 正確聲請人及相對人名稱,具狀人應蓋章或簽名。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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