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5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529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52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仟伍佰陸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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