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籍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住所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