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陳建霖 原告與被告 戴宗葆 即 戴見淵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費2,000元,應再補繳14,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