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700號聲請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一件。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