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罪嫌重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方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96年3月24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2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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