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31號
聲請人
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炳成 等35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被繼承人 何奮發 之繼承人皆已聲請拋棄繼承,且原告已選任其遺產管理人為 李衍志 律師,故原判決書主文「被告 何奮迅 、 何奮泉 、 王何美容 、 何青霜 、 何桂蘭 、 蔡世煥 、 蔡昌霖 應就被繼承人何奮發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聲請更正為「何奮發之遺產管理人應申報遺產稅及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後,並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及聲請更正應繼分比例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與判決主文表示相同者,即非所謂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於110年12月28日業已宣判,而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868號於111年2月18日始選任李衍志律師為被繼承人何奮發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於111年3月21日始告確定。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並未更正訴之聲明、遺產管理人、應繼份比例,聲請人所欲為之更正,非屬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該判決,尚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