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47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被告 陳湘慈 (原名 陳金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趙耘寧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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