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青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合計驗餘淨重壹柒點參捌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20805號被告陳青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
9包(淨重共17.3895公克;另按:聲請意旨原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雖與本案無關,但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青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4年7月22日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等物;員警於同一時、地,亦查獲同案被告 林哲宇 及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如附表編號9所示)。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0805號偵查後,認被告陳青苹、同案被告林哲宇2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提起公訴(另被告陳青苹於102年4月9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亦由同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6789號提起公訴),並為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9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①被告陳青苹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10月、2年8月、2年10月、2年8月、2年10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即被告陳青苹於102年4月9日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②同案被告林哲宇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被告陳青苹因不服提起上訴,嗣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24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之事實,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偵查、審理全案卷宗均足憑稽。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白色結晶共9包,係員警於被告陳青苹處所扣得,被告陳青苹及同案被告林哲宇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為渠等所有預備供吸食之用,此部分被告陳青苹及同案被告林哲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嫌,雖未經檢警偵查起訴,然仍足認該違禁物與被告陳青苹具有相當程度之關連。而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白色結晶共9包,並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檢驗情形│├──┼──────────────┼───────────────┤│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毛重12.80公克);即該案扣押│104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物品目錄表,編號1│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白色結晶│├──┼──────────────┤9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命成分(共計毛重19.6090公克,│││毛重1.05公克);即該案扣押物│淨重17.4350公克,餘重17.3895│││品目錄表,編號2│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5公克);即該案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8公克);即該案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9公克);即該案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公克);即該案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7公克);即該案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7公克);即該案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2公克);即該案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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