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姚本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所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號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