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6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曾美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6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