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承憲 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次按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為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所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請求撤銷被告林承憲、 熊卉媛 即 熊梅英 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僅係請鈞院於本案進行審理程序前准予先行調解程序,並非就上開事項聲請鈞院調解,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稱有其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為證。基此,聲請人執前詞對本院110年1月4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提出異議為有理由,則原裁定依首揭規定即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