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19號
原告 陳玲
被告 蕭敬智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已知悉法律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故意,無正當理由,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下午4時許,至嘉義縣○○鄉○○村○○0○00號統一超商秀宸門市,將其所申設之嘉義縣○○○區○○○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以統一超商交貨便方式,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李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於翌(22)日晚間8時許,以LINE通話功能告知「李專員」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使詐騙集團使用系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暨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對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系爭帳戶內,隨即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原告因被告幫助犯洗錢罪之不法行為,受有新臺幣(下同)75,000元之金錢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前述詐欺集團成員,並容任其等將之作為收受、掩飾詐欺取財款項使用,而後原告遭詐騙匯入75,000元至系爭帳戶等事實,有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8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資料核閱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查原告既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至系爭帳戶,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而造成原告財產上損害,依上開規定自應屬共同侵權行為,是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入系爭帳戶款項7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18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八、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表:
被害人即原告
詐欺手法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
陳玲
詐欺集團成員藉於LINE上與陳玲結識之機會,以暱稱「絜希助理」、「 普誠 客服總機001」向陳玲佯稱:得於普誠APP內投資股票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2年12月5日8時46分許
②112年12月5日8時47分許
①50,000元
②25,000元
系爭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