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2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9號(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之一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被告尚有同此情形之案即本院98年訴字第1633號繫屬,是足證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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