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17號原告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原告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碩鴻被告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其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5,000元(627,900+737,100=1,36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瑞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