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87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5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