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鴻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鴻銘犯過失傷害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鴻銘因犯過失傷害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