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1869元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002新臺幣1248元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003新臺幣4585元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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