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6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鄧期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陸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1,402元,及其中39,561元,自109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65,566元,暨自109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73,671元,暨自109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7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鄧期壕於105年11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80,639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及債權釋明文件中所載關於信用貸款之違約金請求為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故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中所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方式超出附表之範圍與前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6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鄧期壕│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9561││7月13日起│││││元│││││├──┼───┼─────┼──────┼──────┼───────┤│002│新臺幣│鄧期壕│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5│││165566││3月21日起│││││元│││││├──┼───┼─────┼──────┼──────┼───────┤│003│新臺幣│鄧期壕│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75│││273671││3月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鄧期壕│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5566││03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為止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鄧期壕│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3671││3月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為止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