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資格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677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玉石宮保生 大帝法定代理人 連永茂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被上訴人 連讚興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資格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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