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5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代理人 謝俊雄 債務人 林氏 青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0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
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3日起每月按期繳本息,並按年息3.34%加年利率0.86計付(合計年利率4.2%),嗣後隨本會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期,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約定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本約定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1年09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借據、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