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翌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翌瑋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查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翌瑋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且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遍查卷內資料,並無檢察官探詢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之意願,或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尚不得逕依職權就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受刑人黃翌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7日│103年3月10日│103年2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最後││院│院│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521號│521號│521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6日│103年2月15日│103年2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最後││院│院│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521號│521號│521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日│103年4月1日│103年4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最後││院│院│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521號│521號│521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1日│103年4月11日│103年1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最後││院│院│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521號│521號│521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4日│103年2月22日│103年2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最後││院│院│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521號│521號│521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8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度偵字第12858│││號│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最後││院│院│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521號│521號│521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編號│19││├────────┼───────┤││罪名│轉讓偽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本││犯罪日期│102年8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欄│││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92號││├───┬────┼───────┤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最後││院│││├────┼───────┤白││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98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法院│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4年6月26日││││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