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蕭登獅 被告 郭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