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14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賴柏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6143號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利息及違約金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233元賴柏蒼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2新臺幣30,159元賴柏蒼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3新臺幣16,072元賴柏蒼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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