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吳權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瀚元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楊瀚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瀚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尚須補繳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