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12號聲請人 郭柏廷 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台幣(下同)621,416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4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郭柏廷621,416元,以分期36方式支付,匯入原薪轉帳號。付款方式:自112年7月20日起,按月20日支付,第1期金額給付金額為17,281元,第2期至第36期按月支付17,261元,如有一期未支付,未到期部分視為均已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621,416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