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3號債權人 戴舜川 債務人 陳永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永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釋明請求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永峰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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