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聲請人彭瓊儀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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