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陳良森
巷21號被告 余翠玲
號 潘善良
巷8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有先位及備位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二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即新臺幣(下同)855,000元【計算式:
12-90地號土地106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7,500元/平方公尺+12-35地號土地8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7,500元/平方公尺=855,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被告余翠玲、潘善良買受系爭二筆土地之價金共798,000元【計算式:12-90地號土地價金742,000+12-35地號土地價金56,000=798,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價額較高之原告先位聲明為準而核定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