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債務人 劉文凱 債務人 劉張麗 花
一、債務人劉文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零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如對債務人劉文凱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劉張麗花 給付之。
二、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文凱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張麗花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