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峯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吳俐臻法官陳盈螢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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