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3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2月間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1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8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95年5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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