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21號原告 陳慰信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被告 陳安妮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
洪榮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2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均提出原告於99年4月間離開兩造共同居住處所,是否經過兩造協議或原告擅自離家之證明。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