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梁孝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柯梁孝先為未成年人,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債務人柯梁孝先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