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 曾松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門號0000-000-000專案申請日為民國97/9/9、97/10/3之收取行銷優惠費用之依據,(相關條款需清晰可辨,並以螢光筆劃記收取依據)。
二、請重新提出本件門號0000-000-000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其內容需清晰可辨,並以螢光筆劃記收取行銷費用新台幣7,100元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