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724號
原   告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孫自安
被   告 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被   告  宋慶偉
被   告  林麗惠
被   告  曾馨白
被   告  王錦銘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坤輝   住新北市○○區○○○路○段○○○號○○
            號7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係本社區民國109年至110年管委會之職務委員,本應
有妥善管理,運用管委會資金,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決議,並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
益,誠實執行之義務,未料,被告竟在管委會決議以新臺
幣(下同)534,000元與廠商簽訂修繕本社區H、I、J三棟頂
樓工程,而實際上亦付廠商534,000元,惟於另案(108年
度板小字第4699號)中卻發現該被告對該項工程僅使用管
理費為414,000元,明顯被告違反上述之法令,故應由被
告負賠償之責。
(二)另案(108年度板小字第4699號)證人趙坤輝之指控,原告
認為勘認可信之理由如下:
1、證人曾於101年至102年及103年至104年共計四年擔任本社
區主任委員(本社區管委會委員一任為兩年),亦為107年
至108年及本屆管委會(109年至110年)之委員並為社區文
書撰稿人,應對上述時間之各項內情知之甚深。
2、證人於101年接任主委即對前管委會違反法令之事,鍥而
不捨的追查,另於105年對該屆主委修繕社區之地磚一事
亦是如此,故證人有此舉動並不意外。
3、證人與原告之間有多起民、刑事案件訴訟,而證人與本屆
管委會交情甚好,這可由本屆管委會之例會或臨時會之各
項提案均為一面倒的15票全票通過(本社區管委會委員共
計15員),合先敘明。
4、又上述可知應是證人不齒本屆管委會之作為,又知原告亦
與管委會中許多委員不合,故假手原告來告發此一案件,
勘屬可信。
5、且證人在108年度板小字第4699號案中,證人為該案件中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其訴狀即為證人所撰寫,證人於民事
補充(二)狀,第四項之六全段,清楚可見證人在本社區五
棟樓之修繕的費用清楚明列,且脈理清晰,數據之來源及
計算清楚明白,絕非胡亂指控,證人之指控,勘認屬實。
(三)又查,依本屆管委會第一季工作報告(該工作報告是於109
年4月14日舉行),即可知道,該項工程係於109年3月17日
有關H、I、J棟屋突防水,以534,000元決議予 彭定賢 (廠
商),並於本社區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收支明細表中防
水工程356,000元(H、I棟頂樓),又於109年5月20日將三
棟(H、I、J三棟)完工並驗收,更於109年10月2日完成終
驗,且公告將於10月底支付第三棟(J棟)的款項178,000元

(四)由前述該工程自應是完美無缺的工程,故明顯地是證人知
道其中不為人知的內情,故才會借108年度板小字第4699
號案中故意透露給原告,一方面證人為該案訴訟代理人,
借此數據可讓該法官認為該案被告(本案原告),確有浪費
社區管理費,另一方面亦可借本案原告之手起訴本屆管委
會成員,此一舉兩得的手法不得不令人佩服,原告亦心甘
情願被證人利用。
(五)按被告答辯狀之被證二、被證四、被證六、被證八,可以
證明係支付總工程539,000元(包括追加工程5,000元),並
非被告答辯狀所言「僅支付包商414,000元」,因有實際
支付廠商工程款539,000元(原告提告之時並不知道有追加
工程5,000元,因而係針對工程原始之534,000元中之多餘
部份提告)。
(六)證人趙坤輝於109年05月27日於108年度板小字第4699號案
件中之民事補充(二)狀第四頁之六全段明白說出:「同樣
的工程,每棟各計138,000元,三棟合計為414,000元,對
比被告林美伶任內的搶救兩棟危樓六十萬元,扣除B1-7F-
頂樓的油漆費之後為440,000元,每棟各計220,000元,有
公開招標的施工費與私自指定廠商的差異,相當明顯,每
棟價差達82,000元,兩棟合計164,000元。(見民事起訴狀
原證二第四頁之六第5行至第9行)」
(七)請特別注意,該民事補充(二)狀,係證人於該案擔任訴訟
代理人所撰寫,該補充(二)狀更針對被告林美伶(本案原
告)所施作社區G、K兩棟總工程款六十萬元,還扣除與本
案件之社區H、I、J三棟未施作的工程項目即B1-7F-頂樓
的油漆工程費用160,000元(G、K兩棟)扣除,扣除後為
440,000元(每棟平均220,000元),再與H、I、J三棟工程
款414,000元(每棟138,000元)做對比。
(八)承前所述,證人在該案所撰寫內容,明白的係針對兩件工
程的總工程款做對比,所以社區有實際支付廠商539,000
元(含追加工程),而證人在108年度板小字第4699號,明
白的寫明H、I、J三棟工程款,係414,000元,其間差額
120,000元,就實際存在被告侵權行為,而應付賠償之責

(九)這也是原告在陳報(二)狀中所言,趙坤輝在為本案證人卻
又擔任被告五人訴訟代理人,讓趙坤輝之角色尷尬又無奈
,因此只能陳述與事實不符之內容,原告有充分理由合理
的懷疑是被告五人要證人自己闖的禍,自己去收拾,證人
的處境實在是可憐又可悲,亦對被告五人之行為感到可恥
又卑劣。
(十)被告訴訟代理人在本案所提要原告對被告五人提告刑事涉
犯業務侵占、詐欺、背信等罪名,由此點亦說明原告在陳
報(二)狀所言,被告訴訟代理人無奈之下只能用轉移焦點
為被告五人辯護。因為訴訟代理人趙坤輝曾提告過原告及
他人業務侵占、詐欺、背信等刑事告訴,原告及他人均獲
不起訴處分,故而訴訟代理人趙坤輝在無奈之下只能以他
從未成功過的手法來擺脫被告五人之要求,如原告真的提
告被告五人刑事業務侵占、詐欺、背信亦與被告訴訟代理
人無關,他更樂的看這五人再出刑事偵查庭,既然訴訟代
理人如此希望,原告亦當成全其心願及內心的渴望。
(十一)並聲明:
1、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所屬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
管理費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份
給付,其餘被告就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如蒙勝訴判決,願提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2、備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所屬遠東新世界社區第
二期管理費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連
帶負擔。如蒙勝訴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二人,明知本社區歷屆管理委
員會,除105年至106年度的管理委員會之外,任何形式的
工程案件均有先經管理委員會議程序,公告徵求廠商參標
比價,由合理者承標,一切過程公開透明經得起任何考驗
。原告疑似為了擾亂管委會依據110年區權人會決議查察
106年度相同工程瑕疵案的進行,竟然夥同其代理人孫自
安「誣告」本屆管委會於109年施工的H、I、J三棟頂樓機
房漏水修繕工程案,管委會決議以534000元發包工程,卻
僅使用管理費414000元,因此五名職務委員明顯違法令圖
利他人,致使社區受有公款120000元的損失?又稱是經過
關鍵證人趙坤輝在108年度板小字第4699號案的『公開指
控』,所以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及185條規定,以區分所
有權人身分要求管理委員會職務委員王克勤等五人,負連
帶賠償公款損失責任。
(二)原告指控管理委員會發包工程534000元,完工之後卻僅支
付包商414000元結案?假設屬實,那麼,究竟是被告五名
職務委員害社區公款損失120000元,還是替社區節省了
120000元?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是為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之權利,法院亦有為公平審判之義務,…。指的應該
是當任何人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致產生權利受有損害時,可
以舉真實事理及證據,尋求法院協助恢復自身之權益,法
院亦必須依據法令進行公平審判維護人民應有權益。但是
,本案原告卻夥同深諳法理的訴訟代理人孫自安,以編撰
謊劇的方式,指定管理委員會委員趙坤輝(本案之訴訟代
理人)擔任「指控」管理委員會五名職務委員圖利廠商
120,000元致使社區公款受有損失的「關鍵證人」,再以
不知從何說起的歪理,利用憲法賦予人民訴訟的權利,以
區區1000元的訴訟費,消費司法資源,冀圖利用鈞院的義
務及權力驚嚇社區,以使社區此後無人再敢擔任管理委員
會委員(104年度、107-108年度、109-110年度均有多人
被彼等惡告)更把趙坤輝塑造成濫告者。原告及其訴訟代
理人孫自安這種以法律為玩物的大膽行徑,用『無法無天
』形容彼等行為,尚有嚴重不足的缺憾。
(三)本案五名被告均係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管理委員會(109
年-110年度)職務委員,是本社區住戶規約所設置之單位
,負責社區業務管理等,其中一項為每月底共同審核當月
支出之勞務、財務採購等支出是否料帳相符,並於「支出
憑證」用印簽核後存檔備查。
(四)原告是以違反「條例」之選任方式,以臨時動議突襲得逞
,自105年9月起,半途接續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至
106年12月31日止,原告雖遵循社區歷屆管理委員會的管
理組織,但均無前述109-110年度管理委員會業務管理的
嚴謹及公開透明。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孫自安並非本社區住
戶,這個不明人士在104年底,初現本社區管理室大門時
,曾經狂妄宣稱他是「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
起草人之一」,是三峽北大特區某社區的法律顧問;更在
原告的前任主委105年3月26日舉辦之區權人大會上,公開
宣稱「本人原任於上市上櫃公司的法律顧問」,「具有豐
富的法學素養及經驗」,是主任委員及林美伶(時任副主
委)等幾位委員合資聘請的「義務法律及財務顧問」,會
議記錄清楚記載。這個孫自安積極涉入本社區事務管理及
會議,還擔任林美伶主導的多項修繕工程的驗收人;並至
少自105年12月9日起,開始在本社區「無照」執行律師職
務,除代理其雇主林美伶對前管委會成員展開大量無理訴
訟或辯護之外,還接辦住戶與住戶之間的多起民事訴訟案
,孫自安的業務量可用「興隆」兩字形容之。這個孫自安
曾在林美伶濫告管理委員會的108年度板小字的4870號案
件中,以民事陳報狀 向鈞院 坦承他『並非律師亦非有法學
法律相關經驗』僅是在就讀海軍官校時有兩個學分的「法
學概論」及兩個學分的海事法中之「避碰章程」。記得社
會上好像有一句成語,叫做甚麼『欺世盜名』之類的說法

(五)原告本案的訴訟事由與前述108年度板小字的4870號案的
訴訟理由,幾乎雷同。該4870號案是原告的林美伶夥同代
理人孫自安,以刻意扭曲事實的計算方式,惡告107度管
理委員會以遠高於她主委任內所聘清潔員薪資的金額,委
外招攬社區的清潔業務,致使社區每年受有53880元之差
額損失,林美伶夥同孫自安以他專業財務顧問的計算結果
,狀告107年度管委會主委,要求主委 陳謄明 賠償53880元
給管委會。經鈞院審理後,認為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給付
請求權應為遠東社區管理委員會,並非原告;況且,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及遠東社區住戶規約,尚無區分所有權人得
為管理委員會提起訴訟之相關規定,因此原告本人並無給
付請求權可言,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對遠東社區管理委
員會給付,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在法律上無理由,爰以判決駁回(以上所撰,係參照
108年度板小字第4870號判決書之判決旨意)。原告還以
相同理由提出刑事告訴,亦獲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六)本屆管理委員會引前車慘痛之鑑,戒慎恐懼,凡社區管理
事務及財務管理上,均謹慎行事,任何一案之勞務財務採
購,必定先經管理委員會議討論並獲得同意後公告週知,
徵求業者競標,過程完全公開透明。廠商得標後,再張貼
廠商報價單於社區6個公佈欄7日。每月財務支出方面,由
五位職務委員審核各項報表,確認無誤之後才會在「支出
憑證」用印同意支出款項,絕對沒有如原告林美伶及其訴
訟代理人孫自安惡意汙稱『主任委員王克勤意圖為自己或
他人之利益,將414000元之工程竟在管委會議中以534000
元決標於廠商』的情形存在。設若被告五人真有如此行為
?以原告訴訟代理人孫自安的法學專業知識,這種天上掉
下來的案子,應該會向地檢署提出詐欺、業務侵占、圖利
罪等刑事告訴才對,怎會只有採取明知「不適格」的民事
訴訟呢?孫自安仁慈到讓人渾身雞皮疙瘩。
(七)這個具有豐富法學素養經驗的訴訟代理人孫自安,在其狀
上以兩個「先位聲明」,兩個「備位聲明」,一個「程序
部分」,一個「實體部分」,然後又是「查」、「再查」
、「又查」,卻沒能查出本社區管理委員會15名委員究竟
如何集體同流合汙,這五名職務委員如何決標於某一位廠
商?又假設真如孫自安的口臭,這多付的12萬元,究竟是
15名委員事先約定由五位職務委員利用驗收工程時,與廠
商談好回扣然後均分贓款?或真的是五名職務委員違背職
務,侵占公款?懇請『勘認屬實』的孫法律顧問自安,務
必提出不幸挨告的五名職務委員涉犯業務侵占、詐欺、背
信的具體證據?否則將不是 孫某 一句「原告亦心甘情願被
證人利用」就能輕鬆解決的哦!
(八)原告代理人孫自安展現他強拗硬掰的訴訟功力,先「指派
」將代理管委會出庭辯論的委員趙坤輝,擔任指控管委會
圖利他人的「關鍵證人」,再挑撥離間對趙坤輝萬般吹捧
甚麼「應對內情知之甚詳」,又甚麼「趙坤輝與本屆管委
會交情甚好,這可由本屆管委會之各項提案均為一面倒的
15票全票通過」?猜想、這個孫自安原本可能要將15名委
員全部列為被告,但是想到寫完15名被告的姓名地址之後
,手會很酸而作罷(因為這個孫自安不會電腦打字)。這
個孫自安以『實體部分』查出關鍵證人趙坤輝應是不齒本
屆管委會之作為,然後再說關係證人趙坤輝與本屆管委會
交情甚好,而且知道原告林美伶與管委會中許多委員不合
,所以關鍵證人趙坤輝藉由原告林美伶的「手」來告發這
五名職務委員集體圖利他人,『勘屬可信』。又稱「清楚
可見」關鍵證人趙坤輝對於數據之來源及計算清楚、脈理
清晰,絕非胡亂指控,所以關鍵證人趙坤輝對於本屆管委
會之指控,原告林美伶她『勘認屬實』。又說原告林美伶
對於關鍵證人趙坤輝的兩面手法非常佩服,所以心甘情願
被關鍵證人趙坤輝利用。孫自安用「手」誹謗趙坤輝、誣
告眾人的犯意明確。孫自安花1000元訴訟費就可充分利用
司法資源,對管理委員會的五位職務委員展開誣訴濫告,
一方面替人煙稀少的法院,生意清淡的法官找點事情做做
,以免無聊;一方面藉由訴訟挑撥離間,使五名委員誤認
是關鍵證人趙坤輝提供證據,指控他們違背職務,然後調
解庭加審判庭,忙翻一堆人,如果能夠像4699號案那樣哄
騙法官得逞的話。那這種心思縝密的投資報酬率,無人能
及。
(九)五位被告的訴訟代理人趙坤輝提出證據並說明事實:109
年度管理委員會所施作完成的H、I、J棟電梯機房等防水
修繕工程,是經過委員會議表決通過,公告會議紀錄,公
開招標;為確定頂樓機房以上之施工項目範圍及費用,管
委會於109年2月23日邀請廠商彭定賢先生進行會勘(被證
1)並於會勘後提出估價單交給管委會,109年2月28日另
有廠商「忠愛室內裝修」提出估價單。經比價審議後,由
其中一家廠商彭定賢以534000元承攬。管委會決標後,將
決標之「估價單」公告於社區6個公佈欄週知全社區,該
份估價單公告7日後,管委會再連同合約書用印生效後,
廠商開始施工。施工完成後,管委會會同包商彭定賢於10
9年5月20日進行驗收會勘,並於109年5月26日由五名職務
委員簽認「支出憑證」,5月28日經由兆豐商業銀行匯款
356000元(戶名 周明雅 )另公告廠商請款單於管理室公佈
欄。109年10月2日雙方進行第二次會勘,確定施工良好並
自即日起保固至111年5月20日止。包商彭定賢再提出支付
尾款178000元的請款單(公告於管理室公佈欄),109年
10月25日管委會五名職務委員簽認支出憑證,10月30日經
兆豐商業銀行匯款178000元(戶名周明雅)。從以上全部
過程,證明被告管理委員會確實分兩次,經過兆豐商業銀
行匯款給包商,合計為新台幣534000元整。以上相關過程
及資料,原告等人的同夥林○貞均有拍照或影印蒐證並傳
遞資訊給這個孫自安,這可從孫自安附在原告起訴狀的原
證獲得證明;孫自安「身在家,心在本社區」,完全掌握
本社區情報,伺機編劇濫訟之外,還不時「遵循證人趙坤
輝之精神向主管機關陳情」困擾社區。
(十)原告林美伶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明知真相,卻為訴訟
而訴訟,編造虛偽故事,誹謗趙坤輝是指控犯罪的證人,
惡意汙蔑清白的管理委員會五名職務委員圖利他人、侵害
公款,強制五人必須出庭為己辯護,這應該可能是鈞院開
院以來,最大膽的案件。原告等人目無法紀、肆無忌憚利
用法院,誣訴濫告糾纏眾人的行為,絕對不能原諒,不然
,本社區難有寧日。敬請鈞院查明事實並請賜判如被告之
聲明,若蒙所請,至感德便。
(十一)被告等除以已提出之民事答辯狀記載為主要答辯之外,
特別再當庭提呈答辯(二)狀,說明原告林美伶及其訴
訟代理人孫自安二人剛從鈞院駁回彼等對前(108)管
理委員會濫告之108年度板小字第4870號案「判決書」
得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遠東社區住戶規約,尚無
區分所有權人得為管理委員會提起訴訟之相關規定,因
此原告本人並無給付請求權可言,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
告對遠東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其
訴訟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無理由,爰以判決駁
回』。但是原告仍然再次濫訟。
(十二)原告及具備豐富法學素養的訴訟代理人,均有收到該案
的判決書,卻為了惡整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趙
坤輝,又再次扭曲他案(4699號)狀上的對比說明,誣
指趙坤輝是以關鍵證人身分指控本屆管理委員會五名職
務委員,又稱是趙坤輝不齒該五名職務委員的作為,故
假手原告林美伶之手來告發此一案件。按原告的說法被
告「勘屬可信」不具備法律適格的原告是基於不當目的
,以不具事實理由所提出的惡訟,原告訴訟代理人孫自
安也「勘認屬實」。
(十三)再從原告提出的起訴狀:四、實體部份:(四)『又查
,依本屆管委會第一季工作報告,即可知道,……,更
於109年10月2日完成終驗,且公告將於10月底支付第三
棟(J棟)的款項178000元』。從此段詞句,證明原告
林美伶及訴訟代理人孫自安均有看到公告,也知道此項
修繕工程均按照程序完成,並無任何弊端。既然無弊端
,則、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對管理委員會五名職
務委員提出所謂侵權求償之訴訟,不但不具備當事人之
適格,更欠缺被告五人違犯何種法律之依據,原告及其
訴訟代理人孫自安是基於擾亂社區之不當目的,是明知
不應為而為的惡質濫訟。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首要目
的就是利用鈞院的審判義務,惡整管理委員會五名委員
及必定代為出庭辯論的趙坤輝,這可從原告以莫明其妙
的栽贓方式,指派趙坤輝為「指控」本社區管理委員會
五位職務委員圖利他人的「關鍵證人」,又悲情自稱她
是心甘情願被趙坤輝「利用」為告訴人,劇情證明就是
為了讓大家都跑法院。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第二個目
的,就是企圖以濫訟方式驚嚇社區安寧,使本社區無人
再敢擔任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林美伶曾夥同孫自安連續
提告107、108年度兩屆區權人會議無效;今年又向主管
機關陳情管理委員會110年度區權人會議無效要求重新
開會,否則將於4月8日向鈞院提出會議無效訴訟;社區
管委會業務、委員資格也頻遭檢舉)。原告夥同訴訟代
理人的濫告及檢舉行為,已引起社區極大的不安,明年
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恐將難產。
(十四)原告林美伶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二人,狀稱被告訴訟
代理人趙坤輝在他案108年度板小字第4699號民事補充
二狀中(請參:原告之原證二第4頁畫線處),有以「
關鍵證人」的身分,「公開指控」本社區的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王克勤等五名職務委員,意圖為他人之利益,
配合決標於廠商,致使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受有損害
達新台幣120000元整。但是、該份資料上面並無甚麼關
鍵證人公開指控五名職務委員圖利他人的「字眼」甚至
「詞意」?
(十五)原告林美伶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在起訴狀第5頁,查
了再查,查出本案之關鍵證人趙坤輝之指控理由,原告
自認「勘認可信」。第5頁之理由:4.孫自安稱「又上
述可知應是證人(趙坤輝)不齒本屆管委會之作為,又
知原告亦與管會中許多委員不合,故假手原告來告發此
一案件「勘屬可信」」。起訴狀第6頁,孫自安稱「故
明顯地是證人(趙坤輝)知道其中不為人知的內情,故
才會藉108年度板小字第4699號案中透漏給原告」,又
稱「一方面可讓該法官認為該案被告(即4699號案:林
美伶)確有浪費社區管理費,另一方面亦可藉本案原告
(林美伶)之手起訴本屆管理委員會成員,此一舉兩得
的手法不得不令人佩服,原告亦心甘情願被證人利用」
。這個孫自安更在「狀尾」列舉證人趙坤輝的地址,冀
望鈞院傳訊趙坤輝跑法院?可見是針對趙坤輝而非倒楣
的五名職務委員。這兩個人濫訟的目的,昭然若揭。
(十六)綜觀,原告林美伶及訴訟代理人孫自安提出本案民事起
訴狀的內容物,除了眼花撩亂的先位、備位訴之聲明,
先位、被位聲明,程序部分,實體部分之外。真正的訴
訟主軸都是繞著所謂關鍵證人趙坤輝的指控在『打轉』
,而所謂管理委員會的五名職務委員是否意圖為他人之
利益,致使社區受有新台幣120000元的侵權行為求償訴
由,反倒成了背景而已。可見、原告及訴訟代理人孫自
安的主要攻擊對象就是趙坤輝,彼等二人並非為了替社
區追討甚麼錢,真正目的只是要惡整趙坤輝,故意編撰
毫無事實根據的訴訟事由,以便宜的訴訟費1000元,先
汙衊管理委員會五名無給職的職務委員圖利他人,再拗
轉成是趙坤輝因文書業務而知悉內情,因為不齒五位職
務委員的犯法行為,所以故意透漏資訊給林美伶,並利
用她的手來誣告眾人,而原告林美伶因為與眾人不合,
所以她是心甘情願的委請訴訟代理人孫自安起訴五人?
故事荒誕曲折,堪比電影情節。
(十七)結語:原告不當之目的,已如被告綜上之指證。再依原
告起訴狀之實體部分之(四)的查核內容及所附原證,
證明原告及訴訟代理人孫自安,知悉管理委員會並無圖
利他人之情事。再者原告並無法律之適格,亦無事實根
據,本案純屬原告蓄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誣訴濫訟。因為
當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時,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
告「訴訟要旨」,張貼之後眾人必定誤會管理委員會圖
利他人。反之,如果沒即時張貼可能再度挨告及求償(
例:108年度板小字第1093號案,告訴人林美伶、訴訟
代理人孫自安;已判決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
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
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
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無非
係以訴外人趙坤輝於另案108年度板小字第4699號中,該民
事補充(二)狀:「六、...同樣的工程,每棟各計138,000元
,三棟合計為414,000元。....」,與原告所提之社區109年
管委會第一季工作報告中提及534,000元金額不符,惟原告
主張事實均屬揣測,訴外人趙坤輝於另案如何表述,視時間
之推移而迅速變化,並非不一致即屬不實,是以無從遽認被
告有侵權責任。再者,被告縱有原告主張侵害遠東新世界社
區第二期管理委員會權利之情事,惟查原告並非直接受侵害
之人,依法原告亦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言。此外原告復未提
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應為不利原告之認定,是原告之主
張,洵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聲明請求:(一)先位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所屬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管理費12
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份給付,其餘被告就
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
擔。如蒙勝訴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備
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所屬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管
理費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連帶負擔。如蒙勝
訴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均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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