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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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97號

原告 吳怡佩

被告 吳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3,970元,於113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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