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和嘉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113年度緩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貳點伍參公克)、大麻電子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和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5月13日確定,114年5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大麻電子菸1支(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保字第28號),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5月13日確定,114年5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大麻電子菸1支(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保字第28號),經送請檢驗結果,上開大麻1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2.5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223212050號函附卷足憑;上開大麻電子菸1支,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97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無訛,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王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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