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 林國順 即原告相對人 蔡齡慧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21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610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訴訟費用額之5分之4確定為5,288元。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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