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陳怡 諳
陳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陳怡諳 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文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其中編號2-6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03,99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於113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05,56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 陳傳豐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2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5560元陳文生、陳怡諳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年息1.650%001新臺幣205560元陳文生、陳怡諳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08日止年息1.775%001新臺幣205560元陳文生、陳怡諳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5560元陳文生、陳怡諳自民國113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年息0.165%001新臺幣205560元陳文生、陳怡諳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08日止年息0.1775%001新臺幣205560元陳文生、陳怡諳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01日止年息0.2775%001新臺幣205560元陳文生、陳怡諳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55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