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246號聲請人 林冠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薇娜精品服飾有限公司潘樂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薇娜精品服飾有限公司、潘樂芸簽發之支票1紙,面額新臺幣29,600元,發票日105年5月13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支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人所執為支票,與前開規定未合,是以不得據此准為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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