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債權人 程惠珠 即復興護理之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志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志宏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書及切結書所示,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宏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